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字第1635號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台抗字第1635號
- 抗告人
- 麥慧君
上列抗告人因加重詐欺等罪定應執行刑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10年7月29日第三審裁定(110 年度台抗字第1172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理由
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提起抗告或再抗告。本件抗告人麥慧君因加重詐欺等罪定應執行刑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所為駁回其抗告之裁定(110 年度抗字第621 號),向本院提起再抗告,經本院裁定駁回再抗告後,復又具狀提起抗告,殊為法所不許,爰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徐 昌 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