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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字第1635號

加重詐欺等罪定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9 月 30 日

法官徐昌錦林恆吉周政達江翠萍林海祥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台抗字第1635號

抗告人
麥慧君

上列抗告人因加重詐欺等罪定應執行刑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10年7月29日第三審裁定(110 年度台抗字第1172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理由

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提起抗告或再抗告。本件抗告人麥慧君因加重詐欺等罪定應執行刑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所為駁回其抗告之裁定(110 年度抗字第621 號),向本院提起再抗告,經本院裁定駁回再抗告後,復又具狀提起抗告,殊為法所不許,爰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徐 昌 錦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30 日

法 官 林 恆 吉

法 官 周 政 達

法 官 江 翠 萍

法 官 林 海 祥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字第1635號於民國 110 年 09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加重詐欺等罪定應執行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