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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字第1848號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定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12 月 01 日

法官李英勇黃瑞華洪兆隆楊智勝吳冠霆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台抗字第1848號

抗告人
李國鎮

上列抗告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中華民國110年9月29日定應執行刑之更審裁定(110 年度聲更一字第6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理由

一、本件原裁定以抗告人李國鎮因犯販賣第一級毒品等罪,先後經判處如其附表(即「受刑人李國鎮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所示之刑確定,合於定應執行刑之規定。而依檢察官之聲請,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8年。是在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既未逾越法律規定之界限,亦無濫用裁量權情形,並無違法或不當。經核於法尚無違誤。

二、抗告意旨主張其年事已高,且所犯對法益侵害加重效應不當,應予從輕量刑,使其得與家人共度餘生,指摘原裁定違法、不當。

三、然查:原裁定已審酌檢察官之聲請,認無不合,並以抗告人所犯2 罪均屬毒品相關犯罪,如以累加方式定刑,刑度將超過行為的不法內涵、犯罪期間不長,罪質相近,對法益侵害之加重效應不大等,始於定應執行刑界限範圍內酌定。抗告意旨是對法院定應執行刑裁量職權之適法行使,徒憑己見所為之指摘,本件抗告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2 條,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 官 李 英 勇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 日

法 官 黃 瑞 華

法 官 洪 兆 隆

法 官 楊 智 勝

法 官 吳 冠 霆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字第1848號於民國 110 年 12 月 01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定應執行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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