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字第265號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台抗字第265號
- 抗告人
- 鍾文昌
上列抗告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109 年12月29日駁回聲請再審之裁定(109 年度聲再字第508 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理由
一、刑事訴訟法第420 條第1 項第6 款所定新事實或新證據,單獨或與先前之證據綜合判斷結果,倘無法對原確定判決認定之犯罪事實產生合理懷疑,不足以動搖原確定判決,即不能據以聲請再審,此觀該款之立法理由甚明。
二、本件原審於通知抗告人鍾文昌到場並聽取意見後,認其對於原審法院108 年度上訴字第1947號確定判決(下稱原判決),以有刑事訴訟法第420 條第1 項第6 款所定情形,聲請再審。惟觀諸抗告人提出之新證據即證人邱恒財出具之信函內容,雖謂邱恒財受警察威脅才謊稱抗告人販毒,檢察官並為此訊問邱恒財有何要求等語。然原判決並未引用邱恒財於警詢時之陳述,亦非僅憑邱恒財於偵查中之證言,即認定抗告人販毒。該信函單獨或與先前之證據綜合判斷結果,不足以動搖原判決認定之犯罪事實,與刑事訴訟法第420 條第1 項第6 款之規定不符。因認抗告人聲請再審,為無理由,而裁定駁回。尚無不合。
三、抗告意旨置原裁定之論敘於不顧,仍執陳詞,並謂可藉測謊鑑定釐清事實,而僅憑己見,指摘原裁定不當。其抗告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2 條,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 官 李 英 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