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字第685號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台抗字第685號
- 抗告人
- 李偉寧
上列抗告人因加重詐欺等罪聲請再審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0年3 月11日駁回其聲請之裁定(110年度台聲字第62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理由
按本院係終審法院,對於終審法院裁定不得提起抗告或再抗告。
本件抗告人李偉寧因加重詐欺等罪聲請再審案件,既經本院裁定將其聲請駁回,即屬確定,其復具狀提起(聲明異議)抗告,殊為法所不許,爰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林 勤 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