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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字第685號

加重詐欺等罪聲請再審抗告案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4 月 22 日

法官林勤純楊力進莊松泉吳秋宏王梅英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台抗字第685號

抗告人
李偉寧

上列抗告人因加重詐欺等罪聲請再審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0年3 月11日駁回其聲請之裁定(110年度台聲字第62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理由

按本院係終審法院,對於終審法院裁定不得提起抗告或再抗告。

本件抗告人李偉寧因加重詐欺等罪聲請再審案件,既經本院裁定將其聲請駁回,即屬確定,其復具狀提起(聲明異議)抗告,殊為法所不許,爰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林 勤 純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2 日

法 官 楊 力 進

法 官 莊 松 泉

法 官 吳 秋 宏

法 官 王 梅 英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7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字第685號於民國 110 年 04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加重詐欺等罪聲請再審抗告案,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