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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10年度台聲字第276號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聲明不服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11 月 25 日

法官王梅英(主辦)蔡新毅莊松泉李釱任吳秋宏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台聲字第276號

聲明人
陳瑞星

上列聲明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0 年10月7 日第三審判決(110 年度台上字第5522號),聲明不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明駁回。

理由

一、按本院係終審法院,案件一經判決,當事人不得提起上訴,更不得有所聲請或聲明不服。

二、本件聲明人陳瑞星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110 年度上訴字第957 號判決,提起上訴,經本院以110 年度台上字第5522號以上訴違背法律上程式判決駁回其上訴後,即告確定。聲明人復具「上訴狀」聲明不服,依上述說明,殊為法所不許,爰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王 梅 英(主辦)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5 日

法 官 蔡 新 毅

法 官 莊 松 泉

法 官 李 釱 任

法 官 吳 秋 宏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3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110年度台聲字第276號於民國 110 年 11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聲明不服,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