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10年度台聲字第276號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台聲字第276號
- 聲明人
- 陳瑞星
上列聲明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0 年10月7 日第三審判決(110 年度台上字第5522號),聲明不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明駁回。
理由
一、按本院係終審法院,案件一經判決,當事人不得提起上訴,更不得有所聲請或聲明不服。
二、本件聲明人陳瑞星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110 年度上訴字第957 號判決,提起上訴,經本院以110 年度台上字第5522號以上訴違背法律上程式判決駁回其上訴後,即告確定。聲明人復具「上訴狀」聲明不服,依上述說明,殊為法所不許,爰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王 梅 英(主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