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10年度台聲字第55號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台聲字第55號
- 聲明人
- 林淑華
上列聲明人因自訴被告等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罪聲請再審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10 年1 月28日第三審裁定(110 年度台聲字第15號),聲明不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明駁回。
理由
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更有所聲明或聲請。本件聲明人林淑華因自訴被告等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罪聲請再審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10 年1 月28日以110 年度台聲字第15號刑事裁定,認其聲請再審之客體顯然有誤,聲請再審之程序顯不合法,予以駁回後,復於110 年2 月17日提出「刑事【聲請『再審』訴狀】」,對本院駁回其聲請再審之裁定聲明不服,自為法所不許,爰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郭 毓 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