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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10年度台聲字第55號

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罪聲請再審聲明不服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3 月 04 日

法官郭毓洲王敏慧林靜芬蔡憲德沈揚仁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台聲字第55號

聲明人
林淑華

上列聲明人因自訴被告等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罪聲請再審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10 年1 月28日第三審裁定(110 年度台聲字第15號),聲明不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明駁回。

理由

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更有所聲明或聲請。本件聲明人林淑華因自訴被告等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罪聲請再審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10 年1 月28日以110 年度台聲字第15號刑事裁定,認其聲請再審之客體顯然有誤,聲請再審之程序顯不合法,予以駁回後,復於110 年2 月17日提出「刑事【聲請『再審』訴狀】」,對本院駁回其聲請再審之裁定聲明不服,自為法所不許,爰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郭 毓 洲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4 日

法 官 王 敏 慧

法 官 林 靜 芬

法 官 蔡 憲 德

法 官 沈 揚 仁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8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110年度台聲字第55號於民國 110 年 03 月 04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罪聲請再審聲明不服,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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