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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10年度台聲字第64號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聲明不服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3 月 17 日

法官李英勇黃瑞華洪兆隆吳冠霆楊智勝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台聲字第64號

聲明人
黃智鴻

上列聲明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0 年1 月27日第三審判決(110 年度台上字第454 號),聲明不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明駁回。

理由

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更有所聲請或聲明。本件聲明人黃智鴻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決後,復具「再上訴狀」聲明不服,殊為法所不許,特為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 官 李 英 勇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7 日

法 官 黃 瑞 華

法 官 洪 兆 隆

法 官 吳 冠 霆

法 官 楊 智 勝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8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110年度台聲字第64號於民國 110 年 03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聲明不服,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