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台聲字第64號
- 聲明人
- 黃智鴻
上列聲明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0 年1 月27日第三審判決(110 年度台上字第454 號),聲明不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理由
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更有所聲請或聲明。本件聲明人黃智鴻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決後,復具「再上訴狀」聲明不服,殊為法所不許,特為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 官 李 英 勇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 最高法院110年度台聲字第64號於民國 110 年 03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聲明不服,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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