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10年度台聲字第99號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台聲字第99號
- 聲明人
- 蔣敏洲
上列聲明人因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聲請法官迴避案件,對本院中華民國110 年2月4日駁回其抗告之裁定(110年度台抗字第230號),聲明不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明駁回。
理由
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更有所聲請或聲明。本件聲明人蔣敏洲因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聲請法官迴避案件,經本院裁定駁回其抗告後,復又具「刑事異議狀」
聲明不服,依上述說明,殊為法所不許,爰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徐 昌 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