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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11年度台抗字第1285號

偽造文書等罪定應執行刑再抗告案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9 月 28 日

法官蔡彩貞梁宏哲莊松泉林庚棟周盈文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台抗字第1285號

再抗告人
張宏麒

上列再抗告人因偽造文書等罪定應執行刑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1年8月17日駁回再抗告之裁定(111 年度台抗字第1011號),提起再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抗告駁回。

理由

按本院係終審法院,對於終審法院裁定不得提起抗告或再抗告。

本件再抗告人張宏麒因偽造文書等罪定應執行刑再抗告案件,既經本院裁定將其再抗告駁回,依法不得提起再抗告,應予駁回。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 官 蔡 彩 貞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8 日

法 官 梁 宏 哲

法 官 莊 松 泉

法 官 林 庚 棟

法 官 周 盈 文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111年度台抗字第1285號於民國 111 年 09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偽造文書等罪定應執行刑再抗告案,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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