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台抗字第1285號
- 再抗告人
- 張宏麒
上列再抗告人因偽造文書等罪定應執行刑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1年8月17日駁回再抗告之裁定(111 年度台抗字第1011號),提起再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理由
按本院係終審法院,對於終審法院裁定不得提起抗告或再抗告。
本件再抗告人張宏麒因偽造文書等罪定應執行刑再抗告案件,既經本院裁定將其再抗告駁回,依法不得提起再抗告,應予駁回。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 官 蔡 彩 貞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 最高法院111年度台抗字第1285號於民國 111 年 09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偽造文書等罪定應執行刑再抗告案,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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