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o · 學習📖 法律人公認 · 必修判決書怎麼快速讀懂一起讀判決創辦人蕭奕弘律師|法官/檢察官/律師三視角|貫串國考底層邏輯看課程內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1,041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台抗字第1504號

加重詐欺等罪定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1 月 16 日

法官蔡彩貞周盈文林庚棟黃斯偉莊松泉

抗告人
李宗遠

上列抗告人因加重詐欺等罪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111年10月6日定應執行刑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3203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理由

一、本件原裁定以抗告人李宗遠因加重詐欺等罪,先後經判處如其更正後附表(下稱附表)所示之刑,均已確定,認檢察官之聲請為正當,乃綜合審酌抗告人所犯各罪均係加重詐欺取財罪,罪質雷同、犯罪時間集中,及其所反映相同之人格特質,暨現代刑事政策之刑罰社會功能;參以其中部分曾定應執行刑之刑度範圍,並酌以抗告人就本件定應執行刑表示無意見等一切情狀,在內、外部性界限內,就有期徒刑部分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併科罰金部分定應執行罰金新臺幣10萬元,並諭知罰金如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經核係在刑罰外部界限及內部界限範圍內所定,並不悖於責罰相當原則,於法並無違誤。

二、抗告意旨以原裁定所定之刑未考量其就所犯各罪均有自白,致量定之刑度仍有過重之苛,並執其家庭狀況等事由請求重新從輕給予有利之裁定云云。惟查原裁定所定執行刑已酌減抗告人相當之刑罰,並不悖乎定執行刑之恤刑目的。抗告意旨徒以個人主觀意見,對原裁定已為論述之事項,再為爭執,其抗告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2條,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 官 蔡彩貞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6  日

法 官 周盈文

法 官 林庚棟

法 官 黃斯偉

法 官 莊松泉

書記官 張齡方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111年度台抗字第1504號於民國 111 年 11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加重詐欺等罪定應執行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相關課程

讀到這裡,下一步可以學的:

  • 判決實戰這門課教你拆解判決書結構、快速定位爭點。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