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11年度台抗字第838號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台抗字第838號
- 聲明人
- 聞振容
黃群群
上列聲明人等因被告廖紹宏等違反證券交易法等罪聲明異議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1年5月26日駁回其再抗告之裁定(111 年度台抗字第694號),聲明不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明駁回。
理由
按本院係終審法院,對於終審法院裁定不得提起抗告或再抗告,或聲明不服。本件聲明人聞振容、黃群群前因被告廖紹宏等違反證券交易法等罪聲明異議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111 年度抗字第341 號駁回抗告之裁定,提起再抗告,經本院裁定將其再抗告駁回,其復具狀向本院聲明不服(書狀載為「刑事抗告狀」),顯為法所不許,爰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林 勤 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