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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11年度台聲字第173號

違反洗錢防制法聲明不服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9 月 28 日

法官沈揚仁(主辦)楊力進汪梅芬宋松璟吳秋宏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台聲字第173號

聲明人
李鈺蓁

上列聲明人因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11年8月10日第三審判決(111 年度台上字第3773號),聲明不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明駁回。

理由

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當事人不得更有所聲請或聲明。本件聲明人李鈺蓁因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經本院判決後,復具狀聲明不服,殊為法所不許,爰為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 官 沈 揚 仁(主辦)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8 日

法 官 楊 力 進

法 官 汪 梅 芬

法 官 宋 松 璟

法 官 吳 秋 宏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4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111年度台聲字第173號於民國 111 年 09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洗錢防制法聲明不服,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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