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11年度台聲字第173號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台聲字第173號
- 聲明人
- 李鈺蓁
上列聲明人因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11年8月10日第三審判決(111 年度台上字第3773號),聲明不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明駁回。
理由
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當事人不得更有所聲請或聲明。本件聲明人李鈺蓁因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經本院判決後,復具狀聲明不服,殊為法所不許,爰為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 官 沈 揚 仁(主辦)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台聲字第173號
上列聲明人因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11年8月10日第三審判決(111 年度台上字第3773號),聲明不服,本院裁定如下:
聲明駁回。
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當事人不得更有所聲請或聲明。本件聲明人李鈺蓁因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經本院判決後,復具狀聲明不服,殊為法所不許,爰為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 官 沈 揚 仁(主辦)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