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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台聲字第222號

偽造文書等罪定應執行刑聲明不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1 月 23 日

法官蔡彩貞梁宏哲莊松泉林庚棟周盈文

聲明人
唐 榮(原名唐松夫)

上列聲明人因偽造文書等罪定應執行刑案件,對於中華民國111年9月28日駁回抗告之裁定(111年度台抗字第1228號),聲明不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明駁回。

理由

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更有所聲明。本件聲明人唐榮因偽造文書等罪定應執行刑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所為第二審裁定,向本院提起抗告,經本院裁定駁回抗告後,復具「申請狀」聲明不服,殊為法所不許,特為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 官 蔡彩貞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3 日

法 官 梁宏哲

法 官 莊松泉

法 官 林庚棟

法 官 周盈文

書記官 李丹靈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8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111年度台聲字第222號於民國 111 年 11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偽造文書等罪定應執行刑聲明不,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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