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台聲字第222號
- 聲明人
- 唐 榮(原名唐松夫)
上列聲明人因偽造文書等罪定應執行刑案件,對於中華民國111年9月28日駁回抗告之裁定(111年度台抗字第1228號),聲明不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明駁回。
理由
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更有所聲明。本件聲明人唐榮因偽造文書等罪定應執行刑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所為第二審裁定,向本院提起抗告,經本院裁定駁回抗告後,復具「申請狀」聲明不服,殊為法所不許,特為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 官 蔡彩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