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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11年度台抗字第177號

公共危險等罪定應執行刑再抗告案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1 月 27 日

法官郭毓洲林英志周盈文蔡憲德林靜芬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台抗字第177號

再抗告人
鄭少鏞

上列再抗告人因公共危險等罪定應執行刑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0年12月23日駁回其再抗告之裁定(110年度台抗字第2080號),提起再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抗告駁回。

理由

按本院係終審法院,對於本院裁定自不得提起抗告或再抗告。本件再抗告人鄭少鏞因公共危險等罪定應執行刑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110 年度抗字第1525號駁回其抗告之裁定,向本院提起再抗告,經本院以 110年度台抗字第2080號裁定駁回其再抗告確定後,復具「刑事再抗告狀」對本院上開確定裁定提起再抗告,依上述說明,自為法所不許,應予駁回。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郭 毓 洲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7 日

法 官 林 英 志

法 官 周 盈 文

法 官 蔡 憲 德

法 官 林 靜 芬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8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111年度台抗字第177號於民國 111 年 01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公共危險等罪定應執行刑再抗告案,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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