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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11年度台抗字第529號

加重詐欺等罪定應執行刑抗告案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4 月 28 日

法官郭毓洲林靜芬周盈文蔡憲德林英志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台抗字第529號

抗告人
邱天晴

上列抗告人因加重詐欺等罪定應執行刑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1年3月3日駁回再抗告之裁定(111年度台抗字第326 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理由

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更行抗告或再抗告。本件抗告人邱天晴因加重詐欺等罪定應執行刑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駁回其抗告之裁定,向本院提起再抗告,經本院前揭裁定駁回其再抗告後,復具狀提起抗告,殊為法所不許,爰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郭 毓 洲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8 日

法 官 林 靜 芬

法 官 周 盈 文

法 官 蔡 憲 德

法 官 林 英 志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111年度台抗字第529號於民國 111 年 04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加重詐欺等罪定應執行刑抗告案,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