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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11年度台抗字第838號

違反證券交易法等罪聲明異議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7 月 07 日

法官林勤純王梅英莊松泉李釱任吳秋宏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台抗字第838號

聲明人
聞振容

      黃群群

上列聲明人等因被告廖紹宏等違反證券交易法等罪聲明異議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1年5月26日駁回其再抗告之裁定(111 年度台抗字第694號),聲明不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明駁回。

理由

按本院係終審法院,對於終審法院裁定不得提起抗告或再抗告,或聲明不服。本件聲明人聞振容、黃群群前因被告廖紹宏等違反證券交易法等罪聲明異議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111 年度抗字第341 號駁回抗告之裁定,提起再抗告,經本院裁定將其再抗告駁回,其復具狀向本院聲明不服(書狀載為「刑事抗告狀」),顯為法所不許,爰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林 勤 純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7 日

法 官 王 梅 英

法 官 莊 松 泉

法 官 李 釱 任

法 官 吳 秋 宏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111年度台抗字第838號於民國 111 年 07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證券交易法等罪聲明異議,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