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819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11年度台聲字第37號

加重詐欺聲明異議聲明不服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3 月 09 日

法官段景榕楊力進汪梅芬宋松璟鄧振球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台聲字第37號

聲明人
李偉寧

上列聲明人因加重詐欺聲明異議案件,對本院中華民國111年1月26日第三審裁定(111年度台抗字第156號),聲明不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明駁回。

理由

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更有所聲請或聲明。本件聲明人李偉寧因加重詐欺聲明異議案件,對於臺灣高等法院110 年度抗字第1975號駁回其抗告之裁定不服,提起再抗告,經本院於民國111年1月26日以111年度台抗字第156號裁定駁回其再抗告確定後,復具狀「聲明異議」,對本院上開確定裁定聲明不服,殊為法所不許,爰裁定如主文。又本院上開裁定主文中並未為具體主刑之宣示,本院自非刑事訴訟法第 483條所指「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人另主張依該條以該裁定文義之疑義,向本院聲明疑義,亦有誤解,附此敘明。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 官 段 景 榕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9 日

法 官 楊 力 進

法 官 汪 梅 芬

法 官 宋 松 璟

法 官 鄧 振 球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111年度台聲字第37號於民國 111 年 03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加重詐欺聲明異議聲明不服,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