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台抗字第1530號
- 抗告人
- 林儀宏
上列抗告人因加重詐欺定應執行刑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2年9月13日駁回再抗告之裁定(112年度台抗字第1290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理由
按本院係終審法院,對於終審法院裁定不得提起抗告或再抗告。
本件抗告人林儀宏因加重詐欺定應執行刑案件,既經本院裁定將其再抗告駁回,依法不得抗告。其後又提起抗告,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 官 鄧振球(主辦)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2年度台抗字第1530號
上列抗告人因加重詐欺定應執行刑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2年9月13日駁回再抗告之裁定(112年度台抗字第1290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抗告駁回。
按本院係終審法院,對於終審法院裁定不得提起抗告或再抗告。
本件抗告人林儀宏因加重詐欺定應執行刑案件,既經本院裁定將其再抗告駁回,依法不得抗告。其後又提起抗告,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 官 鄧振球(主辦)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