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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台抗字第1541號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聲明異議再抗告案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0 月 25 日

法官鄧振球(主辦)楊智勝林庚棟蔡憲德林怡秀

再抗告人
張家誠

上列再抗告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聲明異議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2年9月27日駁回抗告之裁定(112年度台抗字第1342號),提起再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抗告駁回。

理由

按本院係終審法院,對於終審法院裁定不得提起抗告或再抗告。

本件再抗告人張家誠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聲明異議案件,既經本院裁定將其抗告駁回,依法不得再抗告。其後又提起再抗告,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 官 鄧振球(主辦)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5 日

法 官 楊智勝

法 官 林庚棟

法 官 蔡憲德

法 官 林怡秀

書記官 林修弘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112年度台抗字第1541號於民國 112 年 10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聲明異議再抗告案,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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