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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台聲字第222號

偽造文書等罪定應執行刑聲明不服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2 月 20 日

法官李英勇鄧振球楊智勝林怡秀林庚棟

聲明人
陳誌清

上列聲明人因偽造文書等罪定應執行刑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12年11月22日駁回其再抗告之裁定(112年度台抗字第1642號),聲明不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明駁回。

理由

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更有所聲請或聲明。本件聲明人陳誌清因偽造文書等罪定應執行刑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所為駁回其抗告之裁定,向本院提起再抗告,經本院以無理由予以駁回後,復具狀聲明不服,顯為法所不許,爰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 官 李英勇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0  日

法 官 鄧振球

法 官 楊智勝

法 官 林怡秀

                 法 官 林庚棟

書記官 林怡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112年度台聲字第222號於民國 112 年 12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偽造文書等罪定應執行刑聲明不服,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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