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4 分鐘讀完全文 1,265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台抗字第1100號

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罪定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8 月 02 日

法官何菁莪朱瑞娟劉興浪黃潔茹何信慶

抗告人
陳禹維

上列抗告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罪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112年4月27日駁回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刑之裁定(112年度聲字第827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理由

一、按數罪併罰之定應執行刑,係出於刑罰經濟與責罰相當之考量,本含有恤刑性質,故二裁判以上之數罪應併合處罰者,須在該數罪之刑全部未曾定應執行刑,且尚未全部執行完畢前,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始有實益。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之數罪中,倘有部分罪刑已執行完畢者,因僅係檢察官指揮執行時,應如何予以扣抵之問題,要與定應執行刑無涉,法院不能因此即認檢察官之聲請為不合法,予以駁回;惟該數罪之刑已全部執行完畢時,檢察官即無再聲請法院定應執行刑之必要,檢察官如對於此已全部執行完畢之數罪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法院自得不予准許。

二、原裁定意旨略以:抗告人陳禹維犯如原裁定附表編號(下稱編號)1至3所示各罪,固均經判處罪刑確定,惟其所犯編號1所示之罪所處有期徒刑4月,已於民國105年9月8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又所犯編號2所示之罪所處有期徒刑2年2月,業於108年9月26日執行期滿;另犯編號3所示之罪所處有期徒刑3年2月,亦於111年11月26日執行期滿(抗告人因另有他罪接續執行中故未出監)。是抗告人所犯如各編號所示之罪刑,既已全數執行完畢,即無定應執行刑之必要,因而駁回檢察官就各編號所示各罪定應執行刑之聲請。揆諸前開說明,核無違誤。

三、抗告意旨略以其認檢察官有未主動聲請定應執行刑之疏漏,但不能將檢察官之疏漏加諸於抗告人之刑期等語,係置原裁定之論敘於不顧,任意指摘原裁定不當,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2條,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 官 何菁莪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   日

法 官 朱瑞娟

法 官 劉興浪

法 官 黃潔茹

法 官 何信慶

書記官 王毓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8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112年度台抗字第1100號於民國 112 年 08 月 02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罪定應執行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