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再抗告人
- 張家誠
上列再抗告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聲明異議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2年9月27日駁回抗告之裁定(112年度台抗字第1342號),提起再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理由
按本院係終審法院,對於終審法院裁定不得提起抗告或再抗告。
本件再抗告人張家誠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聲明異議案件,既經本院裁定將其抗告駁回,依法不得再抗告。其後又提起再抗告,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 官 鄧振球(主辦)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 最高法院112年度台抗字第1541號於民國 112 年 10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聲明異議再抗告案,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