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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台抗字第528號

偽造文書等罪定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4 月 20 日

法官徐昌錦林恆吉林海祥江翠萍侯廷昌

再抗告人
許東祥

上列再抗告人因偽造文書等罪定應執行刑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2年3月9日駁回抗告之裁定(112年度台抗字第289號),提起再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抗告駁回。

理由

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提起抗告或再抗告。本件再抗告人許東祥因偽造文書等罪定應執行刑案件,經本院裁定駁回其抗告後,復具「再抗告異議上訴狀」提起再抗告,為法所不許,應予駁回。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徐昌錦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0  日

法 官 林恆吉

法 官 林海祥

法 官 江翠萍

法 官 侯廷昌

書記官 邱鈺婷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7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112年度台抗字第528號於民國 112 年 04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偽造文書等罪定應執行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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