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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台抗字第530號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定應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4 月 28 日

法官沈揚仁(主辦)楊力進汪梅芬宋松璟林瑞斌

再抗告人
孫玉梅

上列再抗告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定應執行刑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2年3月15日駁回其抗告之裁定(112年度台抗字第209號),提起再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抗告駁回。

理由

按本院係終審法院,對於終審法院裁定不得提起抗告或再抗告。

本件再抗告人(所提雖係抗告狀,然其對象係針對本院原駁回抗告之裁定應視為再抗告)孫玉梅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定應執行刑案件,既經本院裁定將其抗告駁回,依法不得再抗告,應予駁回。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 官 沈揚仁(主辦)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8  日

法 官 楊力進

法 官 汪梅芬

法 官 宋松璟

法 官 林瑞斌

書記官 石于倩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112年度台抗字第530號於民國 112 年 04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定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