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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台抗字第533號

偽造文書等罪定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4 月 27 日

法官林立華謝靜恒李麗珠黃斯偉王敏慧

抗告人
簡承宗

上列抗告人因偽造文書等罪定應執行刑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2年3月9日駁回其抗告之裁定(112年度台抗字第252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理由

一、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更有所聲請或聲明;對於本院裁定,亦不得提起抗告或再抗告。

二、本件抗告人簡承宗因偽造文書等罪定應執行刑案件,不服原審法院裁定,向本院提起抗告,既經本院於民國112年3月9日,以112年度台抗字第252號刑事裁定,將其抗告駁回,即屬確定,抗告人復具狀提起抗告,殊為法所不許,爰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林立華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7  日

法 官 謝靜恒

法 官 李麗珠

法 官 黃斯偉

法 官 王敏慧

書記官 陳廷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112年度台抗字第533號於民國 112 年 04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偽造文書等罪定應執行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