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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台聲字第234號

加重詐欺等罪聲明不服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1 月 11 日

法官郭毓洲林英志蔡憲德何俏美林靜芬

聲明人
陳韋良

上列聲明人因加重詐欺等罪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2年6月29日駁回其上訴之判決(112年度台上字第2321號),聲明不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明駁回。

理由

按本院係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提起抗告或再抗告,亦不得更有所聲請或聲明。本件聲明人陳韋良因加重詐欺等罪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上訴字第3814號之科刑判決,提起上訴,經本院以112年度台上字第2321號判決駁回其上訴後,即告確定。抗告人復書具「刑事抗告狀」對本院上開確定判決聲明不服而提起抗告,依上述說明,自為法所不許,應予駁回。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郭毓洲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1  日

法 官 林英志

法 官 蔡憲德

法 官 何俏美

法 官 林靜芬

書記官 游巧筠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5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112年度台聲字第234號於民國 113 年 01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加重詐欺等罪聲明不服,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