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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台聲字第83號

遺棄等罪聲明異議聲請再審聲明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4 月 19 日

法官何菁莪朱瑞娟劉興浪黃潔茹何信慶

聲明人
陳胤文

上列聲明人因自訴被告吳淑卿遺棄等罪聲明異議聲請再審案件,對本院中華民國112年3月8日駁回其抗告之裁定(112年度台抗字第265號),聲明不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明駁回。

理由

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更有所聲請或聲明不服。本件聲明人陳胤文因自訴被告吳淑卿遺棄等罪聲明異議聲請再審案件,經本院裁定駁回其抗告後,復具狀聲明不服,聲請准許選任非具律師資格之洪士雯為代理人,殊為法所不許,爰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 官 何菁莪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9  日

法 官 朱瑞娟

法 官 劉興浪

法 官 黃潔茹

法 官 何信慶

書記官 王毓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5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112年度台聲字第83號於民國 112 年 04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遺棄等罪聲明異議聲請再審聲明,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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