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台抗字第2154號
- 抗告人
- 王鉉溱
上列抗告人因加重詐欺等罪定應執行刑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13年10月9日駁回再抗告之裁定(113年度台抗字第1895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理由
按本院為終審法院,對於終審法院裁定不得提起抗告或再抗告。
經查:
㈠本件抗告人王鉉溱因加重詐欺等罪定應執行刑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113年度抗字第1748號駁回抗告之裁定,提起再抗告,經本院113年度台抗字第1895號裁定駁回其再抗告,已告確定等情,有相關裁定在卷可稽。
㈡抗告人復提出「刑事抗告狀」,對本院上開裁定提起抗告,自為法所不許。
綜上,爰為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林立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