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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台抗字第311號

偽造文書等罪定應執行刑再抗告案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3 月 08 日

法官李英勇鄧振球楊智勝林怡秀林庚棟

再抗告人
高家祥(原名陳均均)

上列再抗告人因偽造文書等罪定應執行刑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3年1月24日駁回其抗告之裁定(113年度台抗字第63號),提起再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抗告駁回。

理由

按本院係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提起抗告或再抗告。本件再抗告人高家祥因偽造文書等罪定應執行刑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度聲字第3018號定應執行刑之裁定,向本院提起抗告,經本院以113年度台抗字第63號裁定駁回後,復具狀對本院上開確定裁定提起再抗告,依上述說明,自為法所不許,爰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李英勇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8   日

法 官 鄧振球

法 官 楊智勝

法 官 林怡秀

                 法 官 林庚棟

書記官 林怡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2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113年度台抗字第311號於民國 113 年 03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偽造文書等罪定應執行刑再抗告案,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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