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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台聲字第45號

偽造文書等罪定應執行刑聲明不服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3 月 13 日

法官段景榕洪兆隆汪梅芬許辰舟楊力進

聲明人
葉鴻輝

上列聲明人因偽造文書等罪定應執行刑抗告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13年1月24日第三審裁定(113年度台抗字第81號),聲明不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明駁回。

理由

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更有所聲請或聲明。本件聲明人葉鴻輝因偽造文書等罪定應執行刑抗告案件,經本院裁定後,復又具(抗告)狀聲明不服,殊為法所不許,特為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 官 段景榕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3  日

法 官 洪兆隆

法 官 汪梅芬

法 官 許辰舟

法 官 楊力進

書記官 陳珈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8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113年度台聲字第45號於民國 113 年 03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偽造文書等罪定應執行刑聲明不服,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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