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台聲字第45號
- 聲明人
- 葉鴻輝
上列聲明人因偽造文書等罪定應執行刑抗告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13年1月24日第三審裁定(113年度台抗字第81號),聲明不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明駁回。
理由
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更有所聲請或聲明。本件聲明人葉鴻輝因偽造文書等罪定應執行刑抗告案件,經本院裁定後,復又具(抗告)狀聲明不服,殊為法所不許,特為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 官 段景榕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3年度台聲字第45號
上列聲明人因偽造文書等罪定應執行刑抗告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13年1月24日第三審裁定(113年度台抗字第81號),聲明不服,本院裁定如下:
聲明駁回。
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更有所聲請或聲明。本件聲明人葉鴻輝因偽造文書等罪定應執行刑抗告案件,經本院裁定後,復又具(抗告)狀聲明不服,殊為法所不許,特為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 官 段景榕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