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抗告人
- 黃丁泉
上列抗告人因搶奪等罪定應執行刑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3年7月26日駁回其抗告之裁定(113年度台抗字第1303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理由
按本院係終審法院,對於終審法院裁定不得提起抗告或再抗告。
本件抗告人黃丁泉因搶奪等罪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113年度聲字第1231號定應執行刑之裁定,提起抗告;經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26日裁定駁回其抗告後,即已確定,依法不得抗告,抗告人猶提起本件抗告,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 官 林瑞斌(主辦)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 最高法院113年度台抗字第1583號於民國 113 年 09 月 04 日裁判,案由為搶奪等罪定應執行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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