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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台抗字第1583號

搶奪等罪定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9 月 04 日

法官林瑞斌(主辦)林英志朱瑞娟黃潔茹高文崇

抗告人
黃丁泉

上列抗告人因搶奪等罪定應執行刑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3年7月26日駁回其抗告之裁定(113年度台抗字第1303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理由

按本院係終審法院,對於終審法院裁定不得提起抗告或再抗告。

本件抗告人黃丁泉因搶奪等罪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113年度聲字第1231號定應執行刑之裁定,提起抗告;經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26日裁定駁回其抗告後,即已確定,依法不得抗告,抗告人猶提起本件抗告,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 官 林瑞斌(主辦)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4 日

法 官 林英志

法 官 朱瑞娟

法 官 黃潔茹

法 官 高文崇

書記官 林明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5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113年度台抗字第1583號於民國 113 年 09 月 04 日裁判,案由為搶奪等罪定應執行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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