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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台抗字第2154號

加重詐欺等罪定應執行刑抗告案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1 月 19 日

法官林立華王敏慧莊松泉陳如玲李麗珠

抗告人
王鉉溱

上列抗告人因加重詐欺等罪定應執行刑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13年10月9日駁回再抗告之裁定(113年度台抗字第1895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理由

按本院為終審法院,對於終審法院裁定不得提起抗告或再抗告。

經查:

㈠本件抗告人王鉉溱因加重詐欺等罪定應執行刑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113年度抗字第1748號駁回抗告之裁定,提起再抗告,經本院113年度台抗字第1895號裁定駁回其再抗告,已告確定等情,有相關裁定在卷可稽。

㈡抗告人復提出「刑事抗告狀」,對本院上開裁定提起抗告,自為法所不許。

綜上,爰為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林立華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9  日

法 官 王敏慧

法 官 莊松泉

法 官 陳如玲

法 官 李麗珠

書記官 李淳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113年度台抗字第2154號於民國 113 年 11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加重詐欺等罪定應執行刑抗告案,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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