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台聲字第135號
- 聲明人
- 劉俊廷
上列聲明人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罪案件,對本院中華民國113年5月9日駁回其上訴之判決(113年度台上字第1684號),聲明不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明駁回。
理由
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更有所聲請或聲明。本件聲明人劉俊廷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罪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第二審之科刑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經本院113年度台上字第1684號刑事判決,以其上訴不合法,予以駁回後,復提出「聲請狀」,聲明不服,依上述說明,為法所不許。
至所請事項,不屬本院權責,無從辦理,附此指明。爰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李錦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