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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台聲字第135號

違反洗錢防制法等罪聲明不服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6 月 13 日

法官李錦樑周政達蘇素娥林婷立錢建榮

聲明人
劉俊廷

上列聲明人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罪案件,對本院中華民國113年5月9日駁回其上訴之判決(113年度台上字第1684號),聲明不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明駁回。

理由

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更有所聲請或聲明。本件聲明人劉俊廷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罪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第二審之科刑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經本院113年度台上字第1684號刑事判決,以其上訴不合法,予以駁回後,復提出「聲請狀」,聲明不服,依上述說明,為法所不許。

至所請事項,不屬本院權責,無從辦理,附此指明。爰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李錦樑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3  日

法 官 周政達

法 官 蘇素娥

法 官 林婷立

法 官 錢建榮

書記官 杜佳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7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113年度台聲字第135號於民國 113 年 06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洗錢防制法等罪聲明不服,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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