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台聲字第204號
- 聲明人
- 鄭國欽
上列聲明人因自訴被告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罪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13年8月15日駁回上訴之判決(113年度台上字第2957號),聲明不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明駁回。
理由
一、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提起抗告或再抗告,亦不得更有所聲請或聲明。
二、本件聲明人鄭國欽因自訴被告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罪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113年度上訴字第1708號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本院113年度台上字第2957號從程序上駁回其上訴。聲明人復提出「刑事聲請再議狀」對本院判決聲明不服,自為法所不許,爰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林勤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