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台聲字第281號
- 聲明人
- 張芝菡
上列聲明人因反訴誣告等罪聲請法官迴避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13年11月13日駁回其抗告之裁定(113年度台抗字第2058號),聲明不服並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明駁回。
理由
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更有所聲請或聲明。本件聲明人張芝菡因反訴誣告等罪聲請法官迴避案件,提起抗告,經本院裁定駁回後,復具「刑事異議狀」,聲明不服並聲明異議,為法所不許,爰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李英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