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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台抗字第1267號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聲明異議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7 月 09 日

法官梁宏哲周盈文劉方慈劉興浪楊力進

抗告人
廖立仁

上列抗告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114年5月23日駁回其聲明異議之裁定(114年度聲字第997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理由

一、按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刑事訴訟法第484條定有明文。所謂「檢察官執行之指揮不當」,係指就刑之執行或其方法違背法令,或雖非違法而因處置失當,致受刑人蒙受重大不利益者而言。檢察官如依確定裁判內容指揮執行,即無執行之指揮違法或其執行方法不當之可言。

二、本件原裁定以:抗告人即受刑人廖立仁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案件,經原審法院依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之聲請,以102年度聲字第2020號裁定抗告人應執行有期徒刑20年3月確定在案。而上開裁定既已確定,且在未經依法定程序撤銷、變更前,檢察官據此確定之定刑裁定指揮執行,並否准抗告人請求重新定刑之聲請,於法尚無不合。至於聲明異議意旨援引他案裁判指摘原定刑裁定失當云云,顯與刑之執行或執行方法有指揮違法或不當之情形迥異,非屬法定得以聲明異議之範圍。原裁定已記明其裁酌理由,因認檢察官之指揮執行無違法或不當,駁回抗告人執行異議之聲明。經核於法尚無不合。

三、抗告意旨徒臚列抽象之刑罰裁量理論與法令,並未具體指摘原裁定有何違法或不當,泛謂原定刑裁定違反比例原則、平等原則及責罰相當原則,對於原裁定已說明、指駁之事項,再事爭辯,尚非可採,其抗告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2條,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 官 梁宏哲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9   日

法 官 周盈文

法 官 劉方慈

法 官 劉興浪

法 官 楊力進

書記官 張齡方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5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114年度台抗字第1267號於民國 114 年 07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聲明異議,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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