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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台抗字第156號

加重詐欺等罪定應執行刑抗告案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1 月 09 日

法官李錦樑蘇素娥洪于智林婷立周政達

抗告人
劉毓嘉

上列抗告人因加重詐欺等罪定應執行刑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3年12月12日駁回抗告之裁定(113年度台抗字第2349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理由

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更提起抗告或再抗告。本件抗告人劉毓嘉因加重詐欺等罪定應執行刑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定應執行刑之裁定,向本院提起抗告。

經本院113年度台抗字第2349號刑事裁定,認其抗告無理由,予以駁回。其復出具「刑事抗告狀」,提起抗告,依上述說明,為法所不許。爰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李錦樑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9   日

法 官 蘇素娥

法 官 洪于智

法 官 林婷立

法 官 周政達

書記官 杜佳樺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3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114年度台抗字第156號於民國 114 年 01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加重詐欺等罪定應執行刑抗告案,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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