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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台抗字第1937號

加重詐欺等罪定應執行刑再抗告案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9 月 25 日

法官林恆吉林靜芬許辰舟林柏泓蔡憲德

再抗告人
莊奕謙

上列再抗告人因加重詐欺等罪定應執行刑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14年8月21日駁回其再抗告之裁定(114年度台抗字第1525號),提起再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抗告駁回。

理由

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聲明不服。本件再抗告人莊奕謙因加重詐欺等罪定應執行刑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114年度抗字第972號駁回其抗告之裁定,向本院提起再抗告,經本院以114年度台抗字第1525號裁定駁回其再抗告後,復具「刑事再抗告狀」對於本院上開確定裁定提起再抗告,依上述說明,自為法所不許,爰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 官 林恆吉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5  日

法 官 林靜芬

法 官 許辰舟

法 官 林柏泓

法 官 蔡憲德

書記官 石于倩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114年度台抗字第1937號於民國 114 年 09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加重詐欺等罪定應執行刑再抗告案,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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