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抗告人
- 張忠銘
上列抗告人因加重詐欺等罪定應執行刑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4年9月30日駁回其抗告之裁定(114年度台抗字第1896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理由
按本院係終審法院,對於終審法院裁定不得提起抗告或再抗告。
本件抗告人張忠銘因加重詐欺等罪定應執行刑案件,既經本院裁定將其抗告駁回,依法不得抗告。抗告人猶出具「申請再審暨抗告狀」,提起抗告,為法所不許,應予駁回。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李錦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 最高法院114年度台抗字第2343號於民國 114 年 11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加重詐欺等罪定應執行刑抗告案,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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