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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台抗字第2343號

加重詐欺等罪定應執行刑抗告案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1 月 19 日

法官李錦樑周政達蘇素娥吳秋宏洪于智

抗告人
張忠銘

上列抗告人因加重詐欺等罪定應執行刑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4年9月30日駁回其抗告之裁定(114年度台抗字第1896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理由

按本院係終審法院,對於終審法院裁定不得提起抗告或再抗告。

本件抗告人張忠銘因加重詐欺等罪定應執行刑案件,既經本院裁定將其抗告駁回,依法不得抗告。抗告人猶出具「申請再審暨抗告狀」,提起抗告,為法所不許,應予駁回。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李錦樑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9  日

法 官 周政達

法 官 蘇素娥

法 官 吳秋宏

法 官 洪于智

書記官 杜佳樺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5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114年度台抗字第2343號於民國 114 年 11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加重詐欺等罪定應執行刑抗告案,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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