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台聲字第85號
- 聲明人
- 許晉端
上列聲明人因公共危險聲請再審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14年3月5日駁回其抗告之裁定(114年度台抗字第345號),聲明不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明駁回。
理由
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更有所聲明。本件聲明人許晉端因公共危險聲請再審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5日以114年度台抗字第345號裁定駁回其抗告確定後,復提出陳述意見狀聲明不服,為法所不許,爰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 官 林瑞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