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聲明人
- 黃振燊
上列聲明人因加重詐欺等罪定應執行刑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14年3月13日駁回其再抗告之裁定(114年度台抗字第492號),聲明不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理由
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更有所聲請或聲明。本件聲明人黃振燊因加重詐欺等罪定應執行刑案件,既經本院裁定將其再抗告駁回,復以「再抗告狀」名義具狀聲明不服,殊為法所不許,爰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 官 林恆吉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 最高法院114年度台聲字第94號於民國 114 年 04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加重詐欺等罪定應執行刑聲明不服,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