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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台抗字第1134號

偽造文書等罪定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6 月 19 日

法官徐昌錦江翠萍張永宏陳德民林海祥

抗告人
姜政宏

上列抗告人因偽造文書等罪定應執行刑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14年5月15日第三審裁定(114年度台抗字第877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理由

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提起抗告或再抗告。本件抗告人姜政宏因偽造文書等罪定應執行刑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駁回其抗告之裁定(114年度抗字第616號),向本院提起再抗告,經本院裁定駁回再抗告後,復又具狀提起抗告,殊為法所不許,爰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徐昌錦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9  日

法 官 江翠萍

法 官 張永宏

法 官 陳德民

法 官 林海祥

書記官 邱鈺婷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3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114年度台抗字第1134號於民國 114 年 06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偽造文書等罪定應執行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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