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抗告人
- 姜政宏
上列抗告人因偽造文書等罪定應執行刑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14年5月15日第三審裁定(114年度台抗字第877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理由
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提起抗告或再抗告。本件抗告人姜政宏因偽造文書等罪定應執行刑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駁回其抗告之裁定(114年度抗字第616號),向本院提起再抗告,經本院裁定駁回再抗告後,復又具狀提起抗告,殊為法所不許,爰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徐昌錦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 最高法院114年度台抗字第1134號於民國 114 年 06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偽造文書等罪定應執行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 本件裁判於法律人 LawPlayer 另收錄 1 筆相關判決,可於本頁相關判決區逐筆查閱。
-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