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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台抗字第714號

加重詐欺等罪定應執行刑抗告案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4 月 17 日

法官林勤純黃斯偉蔡廣昇高文崇劉興浪

抗告人
張祐邦

上列抗告人因加重詐欺等罪定應執行刑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4年3月13日第三審裁定(114年度台抗字第484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理由

按本院為終審法院,對於終審法院之裁定不得提起抗告。本件抗告人張祐邦因加重詐欺等罪定應執行刑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駁回其抗告之裁定,向本院提起再抗告,經本院裁定駁回其再抗告後,復具狀對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殊為法所不許,爰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林勤純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7 日

法 官 黃斯偉

法 官 蔡廣昇

法 官 高文崇

法 官 劉興浪

書記官 盧翊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8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114年度台抗字第714號於民國 114 年 04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加重詐欺等罪定應執行刑抗告案,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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