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台聲字第144號
- 聲明人
- 張晉維
上列聲明人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罪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14年5月15日第三審確定判決(113年度台上字第3376號),聲明不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明駁回。
理由
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更有所聲請或聲明。本件聲明人張晉維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罪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上訴字第2366號判決,提起上訴,經本院113年度台上字第 3376號刑事判決,認其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不合法,予以駁回後,復出具「刑事答辯狀、理由狀、抗告狀、非常上訴狀」,聲明不服。依上述說明,為法所不許。
爰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李錦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