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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台聲字第19號

加重詐欺等罪聲明不服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2 月 12 日

法官林立華王敏慧莊松泉李麗珠陳如玲

聲明人
吳煜偉

上列聲明人因加重詐欺等罪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13年12月19日第三審判決(113年度台上字第4467號),聲明不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明駁回。

理由

一、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及非當事人均不得更有所聲請或聲明。

二、經查:

㈠本件聲明人吳煜偉不服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度原上訴字第226號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經本院113年度台上字第4467號判決,以其上訴違背法律上程式而予駁回。

㈡聲明人於本院判決後,復提出「聲請抗告再審狀」,對本院判決聲明不服,自為法所不許。至聲明人倘符合法律扶助之條件,應自行向法律扶助機構聲請,聲明人誤向本院聲請,本院無從准許。另聲明人如認有聲請再審之法定事由,應向上開案件最後事實審法院為之。

㈢綜上,爰為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林立華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2  日

法 官 王敏慧

法 官 莊松泉

法 官 李麗珠

法 官 陳如玲

書記官 游巧筠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7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114年度台聲字第19號於民國 114 年 02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加重詐欺等罪聲明不服,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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