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台聲字第260號
- 聲明人
- 簡宇優
上列聲明人因加重詐欺等罪定應執行刑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14年9月25日駁回其抗告之裁定(114年度台抗字第1928號),聲明不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明駁回。
理由
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更有所聲請或聲明。本件聲明人簡宇優因加重詐欺等罪定應執行刑案件,既經本院裁定將其抗告駁回,復以「抗告狀」名義具狀聲明不服,殊為法所不許,爰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 官 林恆吉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4年度台聲字第260號
上列聲明人因加重詐欺等罪定應執行刑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14年9月25日駁回其抗告之裁定(114年度台抗字第1928號),聲明不服,本院裁定如下:
聲明駁回。
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更有所聲請或聲明。本件聲明人簡宇優因加重詐欺等罪定應執行刑案件,既經本院裁定將其抗告駁回,復以「抗告狀」名義具狀聲明不服,殊為法所不許,爰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 官 林恆吉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