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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台聲字第54號

加重詐欺聲明不服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3 月 13 日

法官林立華莊松泉李麗珠陳如玲王敏慧

聲明人
游寶生

上列聲明人因加重詐欺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14年1月8日第三審之判決(113年度台上字第5011號),聲明不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明駁回。

理由

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更有所聲請或聲明。本件聲明人游寶生因加重詐欺案件,經本院以113年度台上字第5011號判決駁回其第三審上訴後,復具狀聲明不服,自為法所不許,爰裁定如主文。至聲明人所指,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重上更一字第111號民事判決係另案被害人陳亞莉以聲明人與黃政光、林進儀共同行使偽造私文書、詐欺陳亞莉,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判決其等有罪,本院以108年度台上字第3901號刑事判決駁回聲明人上訴而生之民事事件,與本院113年度台上字第5011號刑事判決無關,附此敘明。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林立華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3  日

法 官 莊松泉

法 官 李麗珠

                法 官 陳如玲

法 官 王敏慧

書記官 游巧筠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114年度台聲字第54號於民國 114 年 03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加重詐欺聲明不服,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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