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聲明人
- 李政忠
上列聲明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14年2月27日第三審判決(114年度台上字第112號),聲明不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理由
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更有所聲明或聲請。本件聲明人李政忠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3年度上訴字第177號第二審判決而提起第三審上訴,經本院判決後,復具「刑事抗告狀」聲明不服,自為法所不許,爰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 官 林恆吉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 最高法院114年度台聲字第64號於民國 114 年 03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聲明不服,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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