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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台聲字第85號

公共危險聲請再審聲明不服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4 月 16 日

法官林瑞斌林英志朱瑞娟黃潔茹高文崇

聲明人
許晉端

上列聲明人因公共危險聲請再審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14年3月5日駁回其抗告之裁定(114年度台抗字第345號),聲明不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明駁回。

理由

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更有所聲明。本件聲明人許晉端因公共危險聲請再審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5日以114年度台抗字第345號裁定駁回其抗告確定後,復提出陳述意見狀聲明不服,為法所不許,爰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 官 林瑞斌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6  日

法 官 林英志

法 官 朱瑞娟

法 官 黃潔茹

法 官 高文崇

書記官 王怡屏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2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114年度台聲字第85號於民國 114 年 04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公共危險聲請再審聲明不服,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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