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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15年度台聲字第172號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聲明不服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8 月 21 日

法官林立華王敏慧莊松泉鄭富城陳如玲

聲明人
薛博源

上列聲明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15年6月25日第三審判決(115年度台上字第2095號),聲明不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明駁回。

理由

一、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及非當事人均不得更有所聲請或聲明。

二、經查:

㈠本件聲明人薛博源不服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4年度上訴字第1958號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經本院115年度台上字第2095號判決以其上訴不合法而予駁回。

㈡聲明人於本院判決後,復提出「抗告狀」,對本院判決聲明不服,自為法所不許。

㈢綜上,爰為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林立華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1  日

法 官 王敏慧

法 官 莊松泉

法 官 鄭富城

法 官 陳如玲

書記官 游巧筠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4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115年度台聲字第172號於民國 115 年 08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聲明不服,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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